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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7-06-26  来源:市残联教就科  

1、“两项补贴”具体指哪两种?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两项补贴”

2、哪些残疾人属于符合领取补贴的对象?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不论残疾等级。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不论残疾类别,也不论是否属于低保对象。

3、“两项补贴”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4、个人怎么申领?

答: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残联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领取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不设街道的城区由社区受理申请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出示《残疾军人证》)、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

 5、“两项补贴”制度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家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6、“两项补贴”与其他政策的补贴如何衔接?

答: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7、关于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办法

答:根据《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和《民政部 公安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125号)规定,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因此,我省重度残疾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金和护理费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社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已经纳入低保的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可享受社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体现国家对他们的特殊优待。

8、两项补贴对于工伤致残人员的具体规定

答:1)工伤致残人员享受两项补贴情形

    低保家庭中的工伤致残人员,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中的工伤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人员,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 工伤致残人员不享受两项补贴情形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伤残人员(即: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9、县(市)区财政部门如何发放补贴到残疾人个人?

答:县级财政部门按政策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在银行(或邮局)的“一卡通”账户,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县级残联具体承办资金发放联系协调工作。

 10、如果要咨询相关政策,找哪个部门?

答:1)市残联教育就业科负责两项补贴方面的政策咨询,电话:6530902

2)市残联组联宣文科负责残疾人证管理方面的政策咨询,电话:6537216。

3)市社会救助局负责低保政策咨询,电话:657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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