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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1  来源:  

黄石政规〔20119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5 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 号令)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金实行申报核定、按年征收的办法,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必须到相关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提供资料、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或财政代扣。中央、省在黄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进入市级财政。

第四条 保障金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不足0.5 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要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 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

第五条 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后同)的无业残疾人中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应的工作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已离休、退休和不在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工、保险公司有底薪并鉴定了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也应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不包括离、退休和不在岗人员。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参照同级人社、民政、统计、编办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

第六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拨款的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代扣。省属以上在黄的机关事业单位,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并进入市级财政。

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次,实行就地征收。方税务机关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所管辖税源单位人数和其他年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属和各城区含开发区区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由负责征收的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统一组织实施。市直和各城区含开发区从机关、事业单位所征收的保障金在上解省财政5%后,划入市级财政和所在地的区级财政。企业单位保障金先进入市级财政,在上解省财政5%保障金和地税机关8%的手续费后,将其中的60%划入所在地的区级财政不含开发区

中央、省、市属在大冶市、阳新县的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黄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保障金征收办法: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 15 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就业体检表、残疾人证、社会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以及工资领取等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指独立法人)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和未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二)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和保障金的应缴纳数额进行审查核定。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应同时将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应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给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依据。每年6 30 日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 日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保障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所属各单位缴纳的保障金,5%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二条 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 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 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 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 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须在每年6 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底财务报告,送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管理权限经向相关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机关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期满后或者当年底前应如数缴纳。

第十四条 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应缴保障金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扣除。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服务就业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数额。对弄虚作假或拒绝交纳保障金的,要依照《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 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保障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三)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

(四)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托(安)养机构;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六)直接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保障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地税、残联和人民银行要依照《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 号令)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征收工作的专项检查,对拒绝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追缴和查处。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会统核算和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征保障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条)、《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 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在当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保障金的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地税部门当年实际收额的8%进行核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中心支行、市残联按各自业务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 1 1 日执行。各级制定有关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劳动 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黄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湖北师范学院、黄石理工学院,垂直管理机构,有关企业。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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