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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13  来源:  

 

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黄石市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黄石市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方案

 

 

附:黄石市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 [20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实行财政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代扣范围

﹙一﹚       市本级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       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同意以后实行财政代扣;

﹙三﹚省属以上在黄的机关事业单位,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入市级财政国库;

﹙四﹚       各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比照市本级执行。

二、代扣时间:从2012年起,全市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每年5月—6月为实施代扣的时间,当年代扣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代扣原则分步实施,3年到位。

﹙一﹚分步实施:2012年对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应缴纳保障金按30%起征; 2013年对各用人单位按应缴纳保障金的60%代扣, 2014年开始对各用人单位按应缴纳保障金的100%代扣,做到应收尽收。

﹙二﹚列支渠道:全市由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的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代扣程序

(一)代扣人员数:按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核定财政供养人员数代扣。其他人员情况参照编办、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提供的情况确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

1、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510日之前通过公共媒体或其他形式发布年审通知。

2、各用人单位每年515日之前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3、各用人单位每年525日之前将填好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报送相关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如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正式在编人员需提供单位的《编制本》、《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合同制或聘用制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合同需经人社部门鉴证)原件、《养老保险手册》,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用人单位,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4、各用人单位经审核需要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向该单位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告知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上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12月份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含编外及合同制干部职工)×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干部职工人数]×本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统计汇总。年审工作结束后,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情况进行归口统计汇总,于每年531日前,将《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和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一式两份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代扣分级实施:

市财政局根据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和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每年6月将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扣缴到位,并在上解省财政5%,划入市级财政。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各区财政局﹙含开发区﹚根据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和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每年6月将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扣缴到位,并在上解省财政5%,划入区级财政。

(五)开具收据。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财政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

五、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手续费,由本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收额的6%进行核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按政府性基金暂行规定实施管理的,本城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给予分配。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本方案从201211日执行。市本级和各城区﹙含开发区﹚同步实施。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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