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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黄石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0  来源: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开发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1]9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劳动保护,改善工作条件。这些规定确立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各级部门要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10号)、《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黄发〔20107)文件精神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残疾人。各级部门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级部门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残疾人考生实际,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全市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名额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市、区两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县(市)区党政机关要参照市级的做法,有计划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到各级党政机关就业。从201511日开始,安残未达标的所有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在新招录的人员中应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含聘用人员);从201611日开始,安残未达标的所有市直机关单位,在新招录的人员中应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含聘用人员)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七)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八)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九)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对新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对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主要用于工作环境无障碍改造、方便残疾人就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等方面,所需资金从本级残保金中列支。

(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保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同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在媒体上曝光、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级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一)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级部门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215号)精神,下大力气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落实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协助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五、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年审监察范围。

(十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五)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六)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残保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保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残保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       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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